週末安排加班 - 加班費怎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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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安排加班,加班費怎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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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在週末休息的時候安排員工加班工作,但同時也賦予了員工拒絕的權利。若員工按照單位的要求在週末加班的話,則此時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到底單位在週末安排加班,加班費怎麼給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週末安排加班,加班費怎麼給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1、按規定,每月工作日為20.83天。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超過算加班。每週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

2、從1997年起,每週超過40小時,就算加班。並非每週都是要休息兩天的,只要不超過40小時就可以了。

3、休息日加班,應付200%的工資。平時加班是150%。

如果基本月工資是800元,那麼雙休日加班的雙倍工資計算應為:800(元)/20.92(元/天)*2=76.48(元/天)。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二、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節假日許多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員工正常上班工作,可節假日加班,應按什麼標準取酬?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要是單位在週末安排加班的話,日後若能進行補休的,則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員工加班費。否則的話,就要按照國家規定的200%來給付加班費了。實踐中,不按法律規定來向加班職工支付加班費的單位有不少,或者是象徵性地給一點加班補助,或者是用物品來代替。而作為勞動者,如果您有遇到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來向您支付加班費,您可以與單位協商主張,如果因為加班費的問題而與單位產生了糾紛,您可以通過法律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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