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加班但加班工資不發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加班工資不發怎麼辦

安排加班但加班工資不發怎麼辦

單位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用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單位足額支付加班費用,並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費,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

需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在加班時注意收集並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考勤表複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時的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經手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言、加班時間拜訪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證言,在具體的監察及仲裁中也可以發揮證據的作用。

二、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嗎?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水平,但必須比國家規定的更高。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倍數,是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在執行時,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

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麼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長假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加班工資,高於按規定辦法計算的加班工資數額的,那麼是允許的;但對於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説,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按規定辦法計算的,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單位不給加班工資的情況,在現實工作中很常見,而有不少勞動者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也只能忍氣吞聲。而這樣,只會助長用人單位的氣焰,同時也不利於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所以,我們建議在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敢於維權,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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