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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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每一種的上班時間不一樣也就意味着每一種工時制度的加班時間不一樣。那麼該怎樣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呢?相信很多勞動者都不太瞭解,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一一介紹。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同時請注意,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所有員工,不論其採用何種工資制度。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進行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於小時最低工資。

凡是單位沒有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都屬於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依法改進並支付被剋扣的加班加點工資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存在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為為理由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計算.

除了法律規定的三種工時制度外,還有一種計件制度。以上四種工時制度的加班費是如何計算的,相信大家已經瞭解的差不多了。不管是哪種加班費都是不能少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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