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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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要想終止勞動合同的,要麼是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情形,要麼是符合當事人之前約定的情形,當然在一些情形企業也是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那究竟企業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企業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實際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時不得終止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特殊情況。另外,勞動合同期滿,醫療期未滿,但醫療已經終結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然而,連同上述的情形在內,當勞動者醫療期滿或醫療期未滿而醫療終結的,應先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為1-4級的,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終止勞動合同;5-10級的發給醫療補助費,終止勞動合同。

二、如何終止勞動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既不與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卻比較普遍。那麼,終止勞動合同應該辦理什麼手續呢?

(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原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二)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終止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職工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終止勞動合同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既不辦理終止手續也不辦理續簽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將陷於十分被動的境地。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一定要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為了充分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中對企業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規定,若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還依然要終止勞動合同的話,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此時,勞動者也是可以通過一些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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