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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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1、審查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包括勞動者身份審查、學歷以及工作經歷審查等。
2、雙方履行告知義務。
3、簽署勞動合同。
4、辦理入職手續。
在以上幾種情形中,法律制度是不允許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直接終止勞動關係的,類似於女職工在休產假,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就需要向該女職工支付賠償金,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終止勞動關係的,只需要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