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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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現實中,可能會因為一些情況而導致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對此接下來就是解除勞動關係。然而,也有一些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這些情形具體包括了哪些呢?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做詳細解答。

一、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通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勞動者是處於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崗位,在未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之前,勞動合同不得終止。如果勞動者屬於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上述兩種情況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續延至健康檢查完畢之日和診斷結論出具之日。如果經健康檢查或診斷認定勞動者存在職業病可能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且在之後的醫療期內也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是在本單位患職業病的,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終止必須等到職業病治癒。如果職業病不能治癒,勞動合同就不能終止。

如果勞動者是患病(非職業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續延至規定的醫療期屆滿後。

如果勞動者是女職工且該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如遇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後。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已經不足5年的,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終止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對於勞動合同的終止,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增加了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新規定。但新規定並不是説在所有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下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是附條件的。

1、必須是因勞動合同到期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動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並且新勞動合同所享有的勞動條件較到期的勞動合同相比屬持平或者提高的,若勞動者拒絕續簽新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如何證明勞動者存在拒絕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上述情形中經濟補償金給付的起算時間應當自2008年或者勞動者2008年後的實際起始工作時間開始往後計算。

如果認為單位隨意終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公平的,同時也是很容易損害其利益的。因此,法律中規定了一些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各位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而要是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遼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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