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生病可以解除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試用期員工生病可以解除合同嗎

在試用期內,由於自己還不算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往往試用期內都是會盡可能的表現自己,讓單位的領導看到自己的工作能力,之後才有可能比較順利的轉正成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是天有不測風雲,有些人正處於試用期的時候就生病了,並且此時病情還比較嚴重,可能需要向單位請一段時間的病假。而單位處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就會覺得在試用期內員工就請這麼長時間的病假,對單位而言是不利的,於是在試用期內就想要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瞭解詳情。

首先,可以很肯定的告訴大家,員工在試用期內生病了的,單位不能隨意的解除合同,當然存在特殊情況的話,那麼還是允許單位與生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相關的法律依據如下所示:

1. 從《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中瞭解到,通常要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就患病了的,那麼此時可以依法享受到3個月的醫療期。

2.結合《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的內容可知,在勞動者患病治療期間,也就是我們説的法定的醫療期內,作為用人單位是不得依照勞動合同的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換言之,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單位還是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的理由不能是非過失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兩種情況中的任一種。

另外,考慮到試用期也是屬於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部分。所以,對於那種在試用期患病的勞動者而言,也是應當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三個月的醫療期。而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還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也就是不允許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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