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籤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試用期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籤勞動合同嗎

1.試用一個月,就籤勞動合同,是很正常的.如果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員工一旦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勞動,就形成了勞動關係.而試用期即簽訂合同,其實是對你權利的保護.這應該是挺好.而你擔心的試用期內想要離職,這個因為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直接解決勞動合同,而不需要負違約責任.

2.合同上指明在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不適合原由來終止合同? 這個不需要你來約定,因為這個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所以這個你們在勞動合同中要寫不寫都可以.因為是強制性規定.

按照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

所以你們公司還是比較規範的,但是你簽訂的時候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對試用期的一些規定;一般來講雙方都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

2、試用期的時間與合同年限之間的關係:

合同年限為半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合同年限為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合同年限為三年的以內的,試用期不昨超過3個月;

合同年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説,最長的試用期為6個月,但是要籤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才行)

3、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基本的保險,三金是要勞動者一入職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的,而不論是否為試用期。

所以你的擔心有點多了,如果你在試用期離開是正常的不用負違約責任的。

試用期會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法律的保障,一旦自己不能合理的進行處置,以及有關的公司進行違法的操作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維護缺失,因此需要合理的進行處理,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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