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1、簽訂合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對於簽訂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相關規定應該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樣。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直接用工,而勞務派遣合同雙方並不直接用工,而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上班;

3、涉及主體不一樣。勞動合同只涉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

4、是否能夠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勞動合同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崗位不同。任何崗位可以,勞務派遣合同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對於單位主體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的單位方註冊資本沒有要求,而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

7、在無工作期間待遇不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個月內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計發,超過一個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80%計發,而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無工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計發。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是兩年以上的固定勞動合同,所以遇到簽訂時間不確定的勞務派遣合同一定要及時解決,而且勞務派遣兩次過後,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再是勞務派遣合同。

二、滿足什麼原則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是: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既要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也要結合實際;合同內容可以簡單,也可以複雜。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根據人、地、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與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時間是不同。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要遵循合法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要符合法律規定;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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