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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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

公司和員工之間都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在尋找工作的時候,職工錄用到公司,會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公司應該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勞動者也應該在自己的權利行使範圍之內承擔勞動義務。那麼關於公司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

一公司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

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由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

如果勞動者保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複印他們保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註複印來源即可。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複印,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複印,方法同上。

有合同,是不能再補籤的,除非用人單位願意。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勞動者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文件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建議勞動者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勞動者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備條款,是一份不完備的勞動合同,但已經具備的條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該書面勞動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缺少的必備條款可以協商補充,也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應僅指勞動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並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並不能認定為無效。

公司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勞動合同都是一人一份的,如果説公司的勞動合同丟失了,那麼可以用勞動者手頭上的一份勞動合同進行復印,然後到相關的機構進行蓋章也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對於保護個人權益十分有用,還是保管好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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