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書丟了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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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終止書丟了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終止書丟了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終止書丟了能補。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開具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或者把公司原來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複印一份給勞動者。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怎麼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

1、約定終止條件應是法定解除條件之外的條件。

所謂法定條件,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符合這些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約定的終止條件應當是除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

在任何情況下,時間都不能作為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能是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

3、約定的終止條件必須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現的客觀情況。

如果是勞動合同生效前就已經出現的事件或行為,就不能作為終止條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4、約定終止條件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特點。

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目的是要在這種條件出現時終止合同。

5、約定終止條件要兼顧到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情況。

勞動合同終止書丟失之後,可以去單位進行補辦。終止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約定終止條件,一種是法定終止條件。用人單位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屬於法定終止情形。而約定終止條件在法定終止條件之外,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的特點,要兼顧到合同雙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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