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資構成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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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資構成有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工資構成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工資構成的內容是: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的構成有明確的規定,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是法律賦予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工資構成為勞動者發放工資。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對工資的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員工與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資構成有明確的要求。員工的薪資構成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必須清晰準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欺瞞,各項內容必須符合國家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的不僅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還需要接受相關部門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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