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個月後提離職怎麼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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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一個月後提離職怎麼解除勞動關係

現代社會想要找到一份自己心儀又適合自己的工作並不容易,可能有些新入職的公司員工會在入職一個月後提離職,這個時候已經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都需要考慮如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下面我們具體來看。

一、入職一個月後提離職勞動關係如何解除?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需要簽訂合同的,如果不籤的話,在以後的事務處理上處於不利的地位,應該簽訂,以保障説雙方的權利,這是應該在入職那日就應該有的意識,公司領導層對於人力方面的法律意識過於淡薄,也未能及時聽取下屬的意見,應該進行自我調整才是。對於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則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正式的辭呈,若是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可以直接與企業辦理交接即可。

二、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入職一個月後提離職的話需要儘快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這樣才不會影響到自己尋找下一份工作。而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與公司進行溝通,遞交辭呈,明確表明自己的離職意向,在公司同意離職辦理好交接後才算正式解除了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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