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未成年工進行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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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未成年工進行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勞動者,由於未成年工在身體、心理方面發展還不夠成熟,所以我國對未成年工是規定了很多勞動特殊保護的。那麼究竟如何對未成年工進行勞動保護呢?這是很多未成年工所關心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

一、怎麼對未成年工進行勞動保護

(1)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指針對未成年人處於生長髮育期,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依法採取的特殊保護措施。

(2)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勞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據此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勞動。

第三,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護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要求外,還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勞動法》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種: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 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 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 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 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 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 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 鍋爐司爐。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我國對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是全方面的,包括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特殊工作,要是未成年工定期進行體檢等等。未成年工不同於童工,這是我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招錄的一類人。更多關於未成年工的知識,請您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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