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帶回家做算加班麼 - 回家做工作是否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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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帶回家做算加班麼,回家做工作是否算加班

有的勞動者正常上班做不完工作,就想到可以把工作帶回家,這樣還能向單位索要加班費。那勞動者把工作帶回家做算加班嗎?若算的話,單位就要支付該勞動者想要的加班工資。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具體解答這個問題。

一、工作帶回家做算加班嗎

現代辦公室裏的許多工作都可以帶到家裏繼續做,那麼“黃金週”在家工作的人拿的到工資嗎?這要分兩種情況看: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在家工作的話,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工作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工作為單位安排就屬於加班。比如,小王的主管總是在放長假前,要他在長假結束後交一份企劃書。這實際上,間接要求小王不得不在長假期間,留出時間完成工作。變相的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當然,勞動者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用人單位仍須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單位可以自定加班費的標準嗎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的規定更高。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屬於勞動規範的基準法規定。簡單的説,基準法就是“底線”,高不限、低不許。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標準,是國家制訂的最低支付標準,任何用人單位都可以制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工資支付標準,但只能比法定標準更高不能低。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麼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黃金週”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支付標準,高於他的基本工資計算所得加班工資,那麼是許可的。但對於基本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説,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法定標準了。所以,加班工資的支付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綜上可知,只有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那麼才能屬於加班的情況,此時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至於勞動者把工作帶回家做算加班嗎,這肯定就不能算。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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