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作帶回家做是否構成加班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把工作帶回家做是否構成加班

我們發現有的員工在上班時間無法準時完成工作的時候,可能會選擇將工作帶回家繼續完成,實際上該員工也是在休息時間內在繼續從事工作的,那像這樣把工作帶回家做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面的加班呢?若構成的話就可以依法向單位主張加班費。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把工作帶回家做是否構成加班

現代辦公室裏的許多工作都可以帶到家裏繼續做,那麼在家工作的人拿的到工資嗎?這要分兩種情況看:

(一)有證據證明工作為單位安排就屬於加班。

比如,小王的主管總是在放長假前,要他在長假結束後交一份企劃書。這實際上,間接要求小王不得不在長假期間,留出時間完成工作。變相的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當然,勞動者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用人單位仍須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

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在家工作的話,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工作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二、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規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

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應高於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勞動合同約定的有具體標準的工資報酬。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而非以包含隨意性很大的輔助工資在內的工資收入為基數。

對於員工把工作帶回家做的行為,要是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屬於單位安排的工作的話,那此時就可以認定為法律上面的加班,也就是説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向單位索要加班工資。不過多數情況下把工作帶回家做其實都是算作員工自願主動加班的行為,因此是不屬於法律上面的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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