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作帶回家做可以給加班工資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標準支付工資。但把工作帶回家是否視同加班的幾種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安排適用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完成以及讓員工在家登錄單位的系統網絡進行工作,只要是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都應當認為是加班;
2、用人單位安排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綜合計算週期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也都應當認為是加班;
3、用人單位安排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在家工作的也應當認為是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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