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自動離職有工資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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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自動離職有工資麼?

一、未成年工自動離職有工資麼?

自動離職,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準,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誘惑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

勞動者自離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不告而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8條規定,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即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報酬。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出勤結清工資。結清工資和賠償損失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二、未成年工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衞生教育和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上、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下列時間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察:

(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2)工作滿1年;

(3)年滿18週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三、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綜上所述,未成年工到單位工作,如果單位沒有采取特殊保護措施,或者違反規定安排其從事不應做的工作時,未成年工可以自動離職不用向單位彙報,由於其付出勞動,單位要結清工資。存在違法行為的話,單位還應該給未成年工額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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