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不批准怎麼辦才好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試用期離職不批准怎麼辦才好

試用期離職不批准怎麼辦才好

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辦理離職,用人單位不批准也沒用,還必須按照約定結清薪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離職工資怎麼算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

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試用期員工想要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進行申請離職即可,試用期的工資一般為正式薪資的百分之八十,當然具體的薪資水平需要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一般來説最低不能夠低於當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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