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工廠不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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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離職工廠不批怎麼辦?

試用期離職工廠不批怎麼辦?

試用期離職工廠不批,也算已經離職,因為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提出辭職第4天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具體的辭職方式分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無過錯的,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哪些情形下采用試用期不合理?

六種不合法的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

以下六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5、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僅勞動者可以在適用期內隨時辭職,單位也可以在試用期結束之後,不予錄用員工,但是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或者是造成單位遭受損失等的,用人單位都可以立即停止試用該員工,如果僅僅對員工的工作不滿意的,試用期結束後,可以以試用期間不合格為理由不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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