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辭職不批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一、試用期員工辭職不批怎麼辦?

試用期員工辭職不批怎麼辦?

1、試用期員工辭職不批職員也可以在將離職請求告知單位後的第三日辦理離職手續,這是由於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等於説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由於法律的強性規定,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權利得到保護,對於勞動者這種提前30天的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

因此,提前告知期結束後,勞動者解除勞動生效,可以離開單位。

單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內辦理交接手續而導致的損失,勞動者不予承擔。

告知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不及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動十五日內為勞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給勞動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勞動者主動離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主動離職一般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這是由於一般只有以下的情形,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在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可能會約定一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若是職員發現自己對工作崗位不滿,可以向單位提出離職請求。同樣,若是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職員不滿足崗位需求,也可以提出離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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