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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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隨着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也呈現了多元化,大家對勞動關係都不陌生。建立勞動關係,其實並不容易,需要符合多個條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勞動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條件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條件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此處的“工資支付憑證”應包括勞動者提供的從用人單位統一格式的電子郵箱中打印的工資發放記錄。實務中,勞動者提供的用普通紙質打印的沒有勞動者本人簽字的“工資條”也作為主要的參照憑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勞動者最好能提供與其無利害關係且在職的本單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多名離職員工的證言,如內容不矛盾且能相印證也可作為參照憑證)等。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處“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指的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兩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1、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户

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5、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必須符合相關要求,形成勞動關係,不一定必須要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小編提醒大家,在選擇工作時,大家要慎重選擇,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儘量簽訂勞動合同,以期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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