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關係的建立的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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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關係的建立的詳細內容?

在勞動者從事相關勞動獲取回報前,都需要簽訂一定的勞動合同,用來約定勞動者和所在單位的勞動關係,以防在發生相關矛盾時能夠藉助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那麼,什麼是勞動關係的建立的詳細內容?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勞動關係的建立

勞動法律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關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體系。因此,勞動關係的建立在勞動法律體系中處於關鍵位置,其決定着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勞動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針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有關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説,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權益,並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二、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什麼是勞動關係的建立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勞動關係的建立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合同或契約基礎上。而對於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對其做出了明確規定,用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你可以繼續閲讀下部延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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