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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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一、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就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時。這裏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勞動。用工之日,通俗地講,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單位工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

二、勞動關係認定的標準和證據有哪些?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綜上所述,職工和企業建立的關係是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之日就是勞動關係產生之時。不管雙方是否簽署書面合同,都不影響勞動關係發揮作用。證實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很多,比如工資單、考勤表及招工表等。確定的辦法主要有仲裁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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