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孕婦補償三期工資合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9.93K

一、辭退孕婦補償三期工資合理嗎?

辭退孕婦補償三期工資合理嗎?

不合理。女性員工三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應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如果孕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單位不得終止合同,而是應當續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單位單方面辭退處於孕期的勞動者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按照滿三年不滿三年半的工齡支付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辭退的分類

(一)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與員工之間有僱傭關係的,並簽署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員工,尤其是孕婦。對於隨意辭退其他員工的,包括在職人員、實習員工、年老體弱員工等,也應及時與當事人有效溝通,並給予其相應的補償金,按照勞動法走正確程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