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僱傭未成年工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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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僱傭未成年工違法嗎?

有的單位所從事的勞動比較繁瑣而需要大量的勞動力而又為了節省人事審查的成本就直接忽略了對未成年工的篩選,最後導致單位直接僱傭了大量的童工,儘管單位會按時給工資也會因為僱傭未成年工而構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單位僱傭未成年工違法嗎?

違法。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動部、財政部文件,勞力字〔1992〕27號)等法規和文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也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體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有關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工作。對使用童工的單位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使用童工情節惡劣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對使用童工的有關責任人員,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和違反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罰款具體項目標準為:

違反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

1、《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出具假證明的。

3、《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綜上所述,單位不管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來保護了這些未成年工都不能抹去其僱傭童工的違法事實,因為只要未成年人進入工作場所肯定會對其成長造成很大的影響甚至可以説是危害,所以法律出於對這些孩子的基本保護就會對單位進行罰款或者其他種類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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