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工時制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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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工時制的規定有哪些
綜合工時制的規定有哪些
1、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所謂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加班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了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條件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到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3、實踐中常見延長工作時間的形式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職工宣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超過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範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任意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記錄;以規章制度方式減少考勤記錄,達到延長工作時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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