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女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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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女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加班
哺乳期的女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加班
哺乳期的女員工可以拒絕加班。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不只是哺乳期女職工,在非特殊情況或緊急任務下公司安排加班,員工都有權拒絕,拒絕加班不違法
企業安排加班需要按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勞動者如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加班。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加班時間有限制,安排加班後還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加班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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