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求加班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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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求加班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雖然很多時候員工加班都是因為自己白天沒有及時完成任務,而到了下班之後自己主動自願留下來加班的,但現實中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其實也不少。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單位要求加班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要求加班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該合理合法,並經過員工同意,如果員工拒絕加班,單位是不能強迫加班的。當然,如果勞動合同裏面另行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

但是,法律對員工加班的情況也做了例外的規定,《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的限制:⑴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⑵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在上述情況下,員工不能拒絕加班。

二、加班加點工資怎麼計算

1、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

對於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或者按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工資,或者按“做一小時還一小時”的方式安排補休。

2、休息日加班工作。

對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計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調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時工資。但按勞部發(95)309號文第62 條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企業(如商業零售業等)可不受此限,僅需將每月累計超過167。4小時(法定節假日除外)的工作視為加班,並按 150%計發加班加點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節假日,具體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於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計酬金,勞動部及上海市勞動局有關文件規定中,均未表示允許用“補休”方式來替代。

在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單位可以要求加班,但同時為了對勞動者利益做出保護,也規定單位要求加班員工是享有拒絕的權利的,不過在三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面對單位加班的要求,員工也是不能拒絕的。自然聽從單位加班安排之後,也是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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