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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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競合犯如何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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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競合犯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關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原則的適用顯然存在弦外之音。《刑法》第204條便是個例外。該法條第2款規定,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偷税罪)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此法條的理解要分兩部分,一是所騙退税款正好等於繳納的税款的,這種情況應定為偷税罪;二是所騙退税款超過繳納税款的,則應分別定為兩罪,實行數罪併罰。比如,某外貿公司在繳納了100萬元的税款後,採取虛報出口的手段,騙得税務機關退税180萬元。對該案的處理,嚴格依法定罪處罰,則應該認定其中騙取的100萬為偷税罪,其餘80萬則應定為騙取出口退税罪。

對於想象競合犯,日本《刑法》第54條明文加以規定:“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罪……按照最重的刑罰處斷”。我國《刑法》在總則篇沒有明文規定想象競合犯及其處斷原則,但在分則的一些條款中明確肯定了這一原則,如第329條第1款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2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 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的司法解釋也一再默示了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如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5項規定,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務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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