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屬於想象競合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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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競合屬於想象競合犯嗎

法條競合屬於想象競合犯嗎

法條競合是不屬於想象競合的。

法規競合的本質是單純一罪,而想象競合犯則是觀念上的數罪、實質上的一罪。想象競合與法規競合具有四個共同特徵:其一,一個犯罪行為;其二,觸犯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其三,兩者的法律本質都是一罪,而非數罪;其四,最終都適用一個法條並且按照一罪予以處罰。

想象競合與法規競合之間存在顯著或根本的差別。具體而言可歸納為:第一,想象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於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法規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第二,想象競合犯是觀念的競合(觀念上的數罪),即想象競合犯是實質一罪,其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不同罪名由於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法規競合是客觀存在的或現實的競合,即法規競合本為單純一罪,但由於客觀存在着的法律條文的錯綜規定而致使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競合。

第三,想象競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

第四,想象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為轉移。

第五,想象競合犯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觸犯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所以,數個法條均應適用於導致不同罪名競合的犯罪行為,且應在比較數個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後擇一重者處斷之(但所觸犯的輕罪成立,其法條仍應引用);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故在數個法條中只能選擇適用一個法條即特別法、實害法或重法對犯罪人予以處罰,而排斥其他相競合的法條即普通法、危險法或輕法的適用。

第六,想象競合犯是犯罪之單復的形態,故關於想象競合犯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罪數問題和對犯罪行為觸犯的數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法規競合是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二、如何判斷想象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為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後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於想象競合犯。

1、犯罪構成的個數決定想象競合犯的罪數,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為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為數罪。我國的犯罪構成是以主客觀相統一為原則的,是客體、客觀、主體、主觀四個方面要件的有機統一。因同一主體可以實施數罪,所以除主體可以為單數外,只有其它三個方面要件為複數,才可能具備數個犯罪構成。想象競合犯的罪過只能是兩個以上的客觀上侵犯數個客體。如果不是客觀歸罪,任何犯罪都應有主觀罪過,無罪過即無犯罪,想象競合犯有罪過而且應有兩個以上罪過。想象競合犯之一行為,必定出於數個犯罪的罪過,客觀上必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侵犯數個客體的情況,這樣才能符合數個犯罪構成。所以將想象競合犯的主觀罪過界定為基於一個罪過是不恰當的。

2、想象競合犯的成立,行為人必須對發生其他損害事實,至少主觀上有過失。否則,只因一行為而發生基本罪以外的其他損害事實,不考慮行為人對此有無罪過就論以想象競合犯,無疑是以客觀論罪。併合行為構成的想象競合犯是實質數罪。併合行為在形式上是一個行為,實際上是數個構成行為內容的組合,是數個行為。由併合行為構成的想象競合犯,基於數個罪過,具有數個構成行為,侵犯數個客體,齊備數個犯罪構成,應當是實質的數罪。合一行為構成的想象競合犯是實質一罪。合一行為構成的想象競合犯,雖然基於數個罪過,侵犯數個客體,符合數個犯罪構成,但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在構成行為上發生重合,實質上齊備一個構成行為。學界所爭論的想象競合犯應該是此種意義上的想象競合犯,現代以行為為中心,由於欠缺行為要件,也只具備一個犯罪構成,應當是實質一罪。

想象競合犯的判斷標準有必須會產生數個犯罪的結果,並且可能會產生侵犯多人的客觀印象。想象競合犯不能歸為一種罪行,想象集合犯實際進行的是一個連續的行為,但是因為行為的內容不同,所以應該被看為多個行為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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