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加班工資的加班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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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加班工資的加班可以拒絕嗎?

沒有加班工資的加班可以拒絕嗎?

1、沒有加班工資的加班可以拒絕,且即使是企業支付加班費的情形,職員若是不想加班也可以拒絕。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首先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及工行協商一致,徵得勞動者及工行同意;

2、必須是由於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3、安排加班,一般一天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小時,但一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單位為了生產經營等的需要,可以安排職員加班。任何職員都有休息的權利,若是單位安排加班,那麼就需要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支付加班費。若是職員不願意加班,那麼單位不得以辭退等方式威脅職員。若是職員被強迫加班,那麼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單位的強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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