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與僱傭性質如何區分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如果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僱主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且僱主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僱員追償。

承攬與僱傭性質如何區分是什麼?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

(3)是持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4)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成立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對於確定責任主體的問題有着重大的影響,而一個主體被認定為僱主還是定作人,將直接影響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承擔多少責任。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另一方持續性提供勞動成果,並且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上述情形可以認定為僱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依據法律規定,僱傭合同是受僱傭人對僱傭人供給勞務為目的的合同,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並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已供給勞務,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請求報酬,而受僱傭人若已供給勞務,即使未達到僱傭人所期望的結果,僱傭人仍須支付受僱傭人報酬;承攬合同的承攬人自己承擔危險獨立完成工作,而僱傭合同的危險由僱傭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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