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辦理產權證 - 怎麼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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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產權的轉移是需要開發商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那麼,開發商延期辦理產權證的,購房者怎麼救濟?開發商延期辦理產權證,怎麼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延期辦理產權證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開發商延期辦理產權證,怎麼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房屋開發商辦理房屋權屬證書遲延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已明確“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日之日起90 日內。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商品房買賣法律關係中,購房者在房屋交接後,雖然擁有了房屋使用權,但房屋的所有權並不隨着房屋的交接而轉移,房屋開發商在產權登記以前對房屋仍擁有所有權。因此,購房者在房屋交付後,應立即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地產產權證書。

房屋開發商須交付房屋並保證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購房者,這是房屋開發商最基本的一項義務,因此,房屋開發商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法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以辦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日期為準,房屋的實物交付依合同約定為之,房屋的交付包括實物交付和證件交付。所謂實物交付,是指房屋開發商將房屋騰空交付購房者佔有、使用。所謂證件交付,是指房屋開發商將房屋產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等)交付購房者,並協助實現房產轉移登記。在實際操作中,房屋買賣都是先交付後辦理過户手續,而且交付和辦理過户手續之間需要一段時間,而購房者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房產權屬證書的原因比較複雜,分析起來可能有以下幾種原因

(1)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格。如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聯建一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系劃撥土地使用權。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章建房,比如審批了18層實際卻蓋了20層,違章的部分就無法辦證。

(4)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提供規定的資料。如因沒有通過綜合驗收而不能提供綜合驗收合格的證明。

(5)其他原因。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將代收的公共物業維修基金上繳,沒有將抵押權註銷等情況,也會影響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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