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手續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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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後,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為了避免糾紛,雙方應當簽署一份離婚協議書,將房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明確好。有時候,房子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證上登記的雙方的名字。那麼,協議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手續怎麼辦理?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介紹。

協議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手續怎麼辦理?

一、協議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手續怎麼辦理?

按登記辦法要求,夫妻雙方通過司法方式離婚的可以單方申請,如果協議離婚要雙方申請,要求產權人雙方當事人到場申請。若已離婚不方便到場,有兩個方式來解決:

1、公證委託,對方可以委託前夫或親朋好友代為辦理。

2、若對方不配合,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對方配合履行義務

可以雙方憑身份證,户口本,離??婚證書,經過公證的離異協議(上面註明住房分割細則,住房歸誰),以及住房房產證,契税證,土地證。兩人一起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離異房產析產過户,重新辦理一方姓名房本,就可以,只要證件齊全,只有幾百元搞定,沒有任何税費,析產過户前提,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

二、夫妻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綜上所述,在離婚房產分割中,經常會涉及到房產證加名及減名的事情,協議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手續是比較簡單的,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房產證、身份證等資料先到房管局辦理析產手續,繳納少量費用。然後就可以重新辦一本新的房產證,原來的作廢處理。其實,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約定房產分割的話,也可以不用辦理減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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