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增值離婚時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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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增值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房產增值離婚時如何分割?

房產增值在離婚時的分割情況,應當根據房產購置時的出資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則應當對增值部分進行平等分割。離婚時夫妻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議進行處理,協商不成出現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情況下才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裁判處理。你們所居住的房屋如果是婚前由一方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僅僅是房產證於婚後時間取得,那麼這個房屋仍然應該屬於婚前購買,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只是你購買的房屋還存在按揭貸款,這種貸款應當屬於婚前一方的個人債務,你老公在結婚後共同生活期間與你共同償還貸款,實際上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一方的個人按揭貸款債務。對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償還的銀行按揭款,你應當將共同還款金額的一半補償給對方。

至於房產的增值部分,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就你的情況來講,如果房產為一方個人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你老公對分割房產折價的增值補償提出要求的情況下,那麼整個房產增值部分要劃分為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兩個部分。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前一方用個人財產購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屬於個人婚前財產,這部分房款應享受的房產增值收益也應歸個人所有;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收益的房產增值數額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也就是獲得房屋權屬的一方應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你老公也僅能夠獲得共同還貸部分收益的房產增值數額的一半。

二、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合理的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隔是一個比較難以認定的問題,特別是房產的問題,如果房產增值了,是否需要分割的認定主要是由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決定,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不存在房產權分隔和增值部門的收益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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