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戰經典之83:找準醫患糾紛突破點 - 獲賠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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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劉先生66歲,突發連續六小時不能排尿,到醫院住院治療,劉先生被診斷為急性尿瀦留、前列腺增生症、泌尿系感染。入院第七天對劉先生進行了尿道前列腺激光切除術。術後第三天劉先生出現下肢深靜脈血栓,醫口頭告知患者及家屬必須絕對卧牀,禁止一切活動,包括下牀排便。但劉先生不以為然,術後第四天凌晨二時,患者在兒子的陪同下去洗手間排便,在洗手間突發猝倒死亡院方認為是患者不聽醫囑才導致死亡發生,院方無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劉先生家屬將某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6萬元

百戰經典之83:找準醫患糾紛突破點,獲賠30萬元

我在代理此案後查閲相關病歷,發現劉先生死亡後未進行屍體解剖而是由醫患雙方就劉先生死亡原因達成一份協議,在該協議中雙方認定劉先生死於急性肺栓塞大塊兒,患方對此無異議。醫患雙方就本次醫療糾紛不進行屍體解剖,直接進行司法鑑定,以明確責任。因急性肺栓塞大塊兒的死因診斷是非病理死因診斷,故可能影響本次鑑定結論的科學性與真實性。雙方均接受司法鑑定最終結果等內容

後經司法鑑定認定:依據患者臨牀病歷,可以確定劉先生死亡原因為行外科手術後發生肺動脈栓塞併發症猝死。據病歷記載,入院第二天患者血液檢查報告單記載血清D-二聚體,具體測定結果為1130,參考範圍小於等於500超過正常值兩倍,這是發生血栓的明顯信號。醫院如對劉先生血清D-二聚體具體注意連續監測以及術後進行血管彩超,能早期發現深靜脈血栓形成,患者不至於發生雙下肢深靜脈血栓進而引發急性肺栓塞並導致死亡。醫院對該併發症之發生、預防及早期診斷存在過錯。鑑定意見為,醫院對患者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醫療過錯與先生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參與度為主要責任。

醫院不服鑑定意見,申請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經質詢查明判定下肢深靜脈血栓治療措施不夠有力是根據的舊版教材已經滯後於現有臨牀醫療常規,該鑑定意見不應該採信。醫院申請重新鑑定,法院同意後先後委託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但鑑定機構均以患者死亡未進行屍檢,難以明確死亡原因為由退回鑑定。

我方認為醫院作為專業醫療機構,在術前及術後對患者可能發生血栓的風險未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在患者術後出現下肢靜脈血栓後,只是口頭告知患者不能動,存在告知不到位的過錯雖然原鑑定意見不正確,但因為沒有進行屍檢而無法進行重新鑑定。在未進行屍檢的過錯責任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雙方對未能屍檢均有責任,但醫療機構相對於患者而言,其在專業性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在發生患者死亡的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除了應當告知患者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外,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屍檢告知是醫療機構應盡的法定義務,患方或同意或拒絕均是其對己方權利的處分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將由患方自行承擔。本案中,患者劉先生死後未進行屍檢,至醫院申請的重新鑑定被兩家鑑定機構拒絕醫院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採納了我方代理意見,認定醫院方在履行屍檢告知方面存在過錯,應對患者的死亡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30餘萬元。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醫療糾紛層出不窮,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了自保,在一些患者出現積極情況而又無法取得患者、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親屬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敢實施手術治療,從而延誤治療時機。針對這一現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應法條中的患方書面同意書更改為明確同意,《民法典》第1219條明文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這一規定將告知患方的形式由單一的書面告知擴展到一方可以根據臨牀診療規範通過錄音、錄像等多種形式的告知,更具有實踐操作性。

屍檢告知是醫療機構應盡的法定義務,患方或同意或拒絕均是其對己方權利的處分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將由患方自行承擔。本案中,患者未進行屍檢,至醫院申請的重新鑑定被兩家鑑定機構拒絕。如果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履行了屍檢告知義務,將由患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涉案醫療機構卻越俎代庖,將本應由患方自主處分的事項通過協議書的方式與患方達成了不進行屍檢的合意替患方分擔了本應由患方自行承擔的法律風險,體現出了該醫療機構法律風險意識淡薄本案中也正是在直接認定醫院方醫療過錯不成的情況下,通過認定醫院方在告知方面的過失和瑕疵,進而確定了院方的賠償責任,達到了訴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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