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解析一起夫妻婚內拆遷獲得房屋 - 離婚後妻子起訴分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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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解析一起夫妻婚內拆遷獲得房屋,離婚後妻子起訴分配案例

原告訴稱

秦某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將位於北京市豐台區A號房屋騰退後返還原告居住使用;2、三被告配合原告將涉案房屋的相關手續的名字變更為原告,以便原告日後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證取得房屋所有權;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和被告林某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已於2019年經法院調解離婚)與三被告共同居住在北京市豐台區一號院,該院落後被拆遷,原告和三被告均系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58平米的安置面積,並據此分得了三套回遷安置房,上述房屋已於2018年交付使用(但一直被三被告佔有使用),此外,還獲得騰退補助費和獎勵費用共計1028185元及其他費用。

原告認為,自己與三被告同為補償安置人,應該按照騰退補償協議等應依法先取得相應的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待可以辦理房產證時再取得房屋所有權)及相關的經濟補償,所以原告與三被告多次協商,其中要求其騰退返還涉案房屋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處理,2019年貴院判決書,其中依法判決認購協議書中確認的為A號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三被告不服該判決結果,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於2019年7月31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書,但現在三被告仍然拒絕履行法定的騰房返還義務。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以求權益得到維護。

 

被告辯稱

林某鵬胡某涵林某新答辯稱:不同意騰退房屋,2019年1月底收房,至今房屋沒有使用佔有,沒有騰退必要。開發商和拆遷機構表示房屋產權現在不得進行變更,所有權登記完成再行解決。綜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林某鵬胡某涵系夫妻,林某新系二人之子,秦某英林某新原系夫妻,二人於2019年1月3日經我院調解離婚。林某鵬系北京市豐台區一號宅基地的使用權人。2012年9月16日,某村委會(騰退人,甲方)與林某鵬(被騰退人,乙方)簽訂《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其中,被安置人口為林某鵬胡某涵林某新秦某英2019年,秦某英將三被告訴至本院,提出要求確認本案所涉房屋歸其居住使用等訴訟請求,本院出具判決書,該判決第一項:秦某英對認購協議書中確認的A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同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判決維持上述判決。

另,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截至本案庭審結束前,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認購協議書中確認的A號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裁判結果

一、林某鵬胡某涵林某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認購協議書中確認的為A號房屋返還秦某英

二、駁回秦某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雙權點評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無權佔有不動產,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由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由原告秦某英對認購協議書中確認的A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且上述房屋現由三被告實際控制,現原告秦某英要求返還該房屋,三被告應積極對涉案房屋進行返還。

關於三被告配合秦某英將涉案房屋的相關手續的名字變更為其的訴訟請求,因不屬於本案同一法律關係,法院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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