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投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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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缺少材料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

勞動監察投訴流程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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