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哪些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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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出租非住房(商鋪、寫字間等)應繳納以下税款:

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哪些税費?

1.房產税:以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2.營業税:以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維護建設税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税税額乘以城建税率(按納税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税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 個人所得税:按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税率是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三條和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5.印花税:按財產租賃合同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税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營業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税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税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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