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經營收入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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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小區公共收益該歸誰?

物業小區經營收入歸誰?

物業小區經營收入歸全體所有業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權利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和綠地屬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設施及物業用房,也屬業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於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填補管理費不足,但都必須由全體業主的投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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