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隱名代理行為的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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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對隱名代理行為的處理是怎樣的?

民法典對隱名代理行為的處理是怎樣的?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代理行為叫隱名代理行為。因為隱名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相對人發生法律關係,所以代理人應屬於法律關係的直接主體。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知,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受託人負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的義務,此時,第三人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不過,第三人一旦選定相對人,則不再允許變更。因此,在隱名代理人披露委託人後,第三人即應當在受託人和委託人之間做出選擇並主張權利。

二、隱名代理中合同委託人的義務是什麼?

(1)承擔後果的義務代理行為是指委託人授權代理人為自己處理事務,代理人根據委託人的授權指示、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託人的授權權限擅自處理事務,也不應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因此,人處理代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其最終的結果不管是對委託人有利的還是不利的,都由委託人承擔。

(2)承擔處理事務費用的義務人受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人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委託人承擔。委託人在授權委託處理事務中,對於處理事務所需要的費用可以用兩種方式解決:

①預付費用。委託人與人約定合同時,可以預先支付給人處理事務的費用;

②償還費用:人在處理事務時發生的墊付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

(3)支付代理佣金的義務。委託人在接受人為其代理的業務成果的同時,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支付的勞務報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慮代理事項的數量,也應考慮業務質量等因素。這些因素需要在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方式中予以體現。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減少均視為委託人的違約行為。

綜上所述,代理人在簽訂和第三方的協議時,沒有披露被代理人個人姓名屬於隱名代理。如果代理人和第三方的協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失,這種情況其實是需要被代理人出面進行賠償的,但是被代理人依然可以選擇,只公佈自己的身份,但是不公佈自己的個人姓名或者其他信息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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