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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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嗎?

惡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嗎?

惡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合同屬於雙方的一項具有法律效用力的約定,所以在訂立上也需要有兩方來進行,只有一方則不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除此之外,合同的成立還需要雙方都同意合同內容,並且在有公證人的情況下完成了簽訂。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也是合同成立的標準之一。

二、合同不成立與無效的區別是什麼?

(一)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二)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着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三)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從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斷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種:

(1)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其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

簽署合同的內容必須要保證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是經過惡意磋商之後達成的意見再去簽署合同那麼就意味着該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如果想要使得合同成立,就必須要按照規定去重新簽署合同並對合同內容進行適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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