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的條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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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的條件是啥?

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的條件是啥?

事實合同關係成立的條件是: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予以接受,但是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同。

主要義務的認定是關係到是否成立事實合同關係的決定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據雙方交易行為的主要標的來確定主要義務,附隨義務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實合同關係;另外,主要標的的交付必須是達到了大部分主要標的完成交付時才能認定為主要義務履行完畢,主要標的的極少部分交付不能認定事實合同關係成立。

二、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

1、事實合同關係違約責任承擔

違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是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成立,無論是事實合同關係還是書面合同關係,一方追究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則必須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注意,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是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生效,即使是無效的合同,依然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事實合同關係違約責任的確定是一項法律難題,因為,雙方對與違約責任的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式沒有明確的約定,法院只能根據實際損失、因果關係等元素來酌定。

2、事實合同關係的締約過失責任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滿足下列四個條件:

(1)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包括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2)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存在故意或過失;

(4)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針對事實合同關係而言,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常見形態,因為事實合同關係最終被認定為不成立的情況比較多見,合同不成立則無法追究違約責任而只能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應對方邀請,一方履行主要義務之後,對方不接受,此時,締約過失責任產生,對方應當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數額有法院酌定,一般而言,若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可以收回履行的標的,則收回之後,對方承擔運費、工作費用等;若履行的主要標的無法收回或收回造成巨大損失,則應當判令對方支付與標的價值相當的對價;若還有其他損失,則依然需要對方承擔。

有些公民、單位在建立合同關係的時候可能並沒有簽署合同,此種情形若是發生了糾紛,且一方合同當事人想要採取起訴、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處理糾紛,那麼就需要拿出相關證明事實合同關係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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