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關係成立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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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關係成立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一、房屋買賣關係成立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主要有以下五個條件:

1、賣方必須要具有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賣他人的房地產。

2、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其房地產買賣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單位買房者如需購買私房的須得到有關機關的批准。

3、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可信。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表示出來的意思必須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行為人對房地產買賣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

4、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如果購房者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房屋轉讓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者將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家,否則不得買賣。

5、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並且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並公證。

二、怎麼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1、合同形式要件應為書面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取書面形式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採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

2、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合乎要求。

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上要求買方一般須為公民個人,賣方須對房屋有完全的財產所有權,並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於兩人以上人共有的房地產,房地產出賣一方應由全部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未經授權或有法定情形是不能代表其他共有人的。

3、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實。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這也是私有房地產買賣合同成立和有效的法律條件。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房地產買賣合同,一方採用欺詐、威脅、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合同,這樣的合同違背了意思表示真實的法律原則,如此訂立的合同顯然是無效的。

房屋買賣合同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在進行簽訂的時候,必須要具有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完成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意味着可能在這種情況之下,才能夠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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