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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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司法鑑定所接受委託人俞某的委託,對其傷殘等級以及傷後三期作出司法鑑定。某某司法鑑定所於2014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鑑所【2014】臨鑑字第1409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申請人對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具體理由如下:

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1、鑑定標準適用錯誤導致傷殘等級評定偏高。

本案的鑑定對象俞某受傷後並未申請認定工傷,且本身已經年滿55週歲,與某縣天合膠合板廠之間屬於勞務關係,因此並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既然不屬於工傷,則依法不能適用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即《勞動能力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進行鑑定。因此,申請人認為該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標準適用錯誤並直接導致傷殘等級評定偏高。

2、鑑定結論超出委託鑑定事項的範圍,違反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

該鑑定意見書中第一頁明確列明瞭委託鑑定事項,即工傷傷殘等級評定和傷後誤工損失日、護理期及營養補償期評定。其中並不包含因果關係評定。然後該意見書的第三頁“分析説明”中卻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鑑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視網膜脱離的損傷系2013年12月25日發生的外傷所致,應予認定”。而且又在第四頁的“鑑定意見”中直接評定了外傷的參與度。根據我國《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12條、14條的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授權委託書,並對委託鑑定事項進行審查。顯然,該鑑定意見書中“因果關係認定”這一鑑定事項並沒有相應的委託手續,且鑑定機構也疏於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故申請人認為其鑑定結論超出委託鑑定事項的範圍,違反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

3、該鑑定意見書中因果關係認定不僅程序存在異議,在內容上也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

本案中,即使要進行因果關係認定,也必須依據相應的檢材,比如膠水成分的檢測報告、視網膜上或者眼睛中確實含有膠水成分的診斷報告、膠水對眼睛視網膜危害程度的檢測報告等,但本案中委託人並沒有提供,鑑定機構已沒有自行收集調查,其出具的因果關係認定結論的真實性可想而知。

綜上三點異議,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某某司法鑑定所鑑定人員俞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證,懇請批准!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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