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行政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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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處罰程序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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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怎麼樣的啊?

第一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水法規(以下簡稱水法規)的貫徹實施,使違反水法規行為(或稱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水事違法案件和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案件。
地、市、州、盟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和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同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案件。
第三條 在必要時,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處理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案件,也可將自己查處的水事違法案件交由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案情重大,情況複雜,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更為適宜時,可請求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條 水利部流域機構查處由水利部授權管轄的水、水域和水工程等的違法案件或水利部交辦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五條 縣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檢查監督中發現的違反水法規的違法行為,可立案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羣眾舉報的違反水法規的水事違法案件應予受理。
水利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根據第六條 舉報水事違法案件可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口頭舉報案件時,必須詳細記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蓋章;舉報人舉報案件,如不願使用真實姓名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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