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範行使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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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行使行政處罰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三、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四、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五、申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六、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如何規範行使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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