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遺失物侵佔是不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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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拾到他人的物品,不論是什麼,都不可以私自侵佔,那麼拾到遺失物侵佔是不是犯罪行為?我國的法律中對於侵佔罪是這樣解釋的,是有目的的非法佔有他人的財務,遺失物據為己有不交還,並且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快速交還就不是犯罪行為。

拾到遺失物侵佔是不是犯罪行為?

拾到遺失物侵佔是不是犯罪行為?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達到數額較大本罪罪名成立。也就是説5000才立案。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看你侵佔的東西值多少錢了,5000以上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遺失物:動產的所有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遺忘物: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遺失的將所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遺失物。

而侵佔罪是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所以,侵佔遺失物不是侵佔罪。

相信很多人都有很大的誤解,如果數額巨大,拾到者拒不歸還,就屬於犯罪行為了,但是遺失物如果價值特別小的話,又是別人遺失的就不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這樣的行為小編也不提倡,撿到他人東西應該迅速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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