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後背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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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後背書是什麼?

公示催告後背書是什麼?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後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一種制度。在票據的頁面上籤上被背書人名即為背書,在此就可證明票據的持有者。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二、進行票據公示催告流程

(一)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申請人的申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人必須是原合法票據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於申請人因何故對該票據擁有合法權利,則在所不問;

②所申請的票據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③票據因被盜、遺失、滅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據持有人掌握時,才能申請公示催告。至於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票據是否已設定權利,則不是法定條件。未設定權利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據上設定權利,從而使原票據持有人的利益受損,也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④必須是相對人不明。相對人明確的,都屬於票據訴訟。例如,因票據被塗改、偽造等原因,票據付款人拒絕付款的;

⑤申請人必須是票據最後持有人,即票據喪失前持有該票據的人。經過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不得提出申請;

⑥必須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即票據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不予受理。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條件的,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決定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為了保證將來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申請的同時,應書面通知票據付款人停止支付該票據,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票據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後,應當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於票據已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人民法院無人得知該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票據原來是否歸申請人合法持有,或者有無同該票據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為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後,應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告利害關係人申報票據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公告內容應包括申請人、所申請的票據、申報期間、申報法院以及在期間內不申報即失權等內容。公告除張貼於人民法院公共告示欄和票據付款人所在地外,還應登載於發行面比較廣的報紙,或者通過諸如電視、電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數人有機會得知公告內容,從而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

(五)申報權利

同票據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報權利。只能向發佈公告的人民法院申報,可以書面申報,也可以口頭申報。利害關係人在申報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報的,無論其有無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法院均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時已有明確的相對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提起票據訴訟。

(六)判決

在申報期間無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七)對判決可能出現錯誤的補救

由於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一種推定的判決,難保一定正確。因此,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訴訟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有權以申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票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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